古长安法律文化及其当代价值与消极影响——《西部学刊》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研究地域性法律文化的成果也层出不穷,但从古长安这一独特地域视角入手者却如凤毛麟角。古长安乃世界四大文明古都之一,对中国古代历史文化具有奠基性意义的周秦汉隋唐诸王朝均在此建都且历时长久,它们开创的古代法律文化也广布海内、远播域外,影响久远、至今不绝。建设法治中国,不应该忽略古长安特有的古代法律文化及其在当代的价值与消极影响。
一、古长安绝无仅有而影响深远的古代法律文化
本文对古长安之地域范围做宽泛理解①。简言之,主要指西周之沣镐京畿、秦之栎阳咸阳及其内史、西汉之内史及三辅、隋唐之京兆尹所辖区域。《通典》曰:“《周官》有内史。秦因之,掌治京师……”;《三秦记》说:“秦之咸阳,北至九嵕,南至南山,东至河,西至汧……”;何清谷《三辅黄图校注》(卷一注七)亦按:“内史,本秦官名,掌治京师,相当于后世的京兆尹。治所(官衙)在秦都咸阳,辖境相当今关中平原及商洛一部。”汉初京畿官仍称内史;景帝时分置左、右内史;汉武帝改内史为京兆尹,与左冯翊、右扶风,谓之三辅。其治所俱在长安古城中。其中渭城以西属右扶风,长安以东属京兆尹,长陵以北属左冯翊,以辅京师。至隋则设京兆尹辖关中二十二县,而唐沿袭之且下辖二十三县。总之,古长安京畿地区几乎囊括关中全境,大致是指以今日之西安为中心的渭河两岸八百里秦川。
长安的千古帝都地位,决定了它当仁不让地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源头与极盛之地;古长安历史文化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古代法律文化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中具有原创性、奠基性、根本性与核心性的独特地位。在这块儿热土上,法家、道家、儒家的法律思想都获得了最充分地展示,进而还形成了影响到东亚、东北亚、东南亚诸国文化心理和民族性格的中华法系。
(一)古长安发生了中国历史上影响重大而久远的众多法律事件
在中国历史上,影响重大而深远的法律事件,大多都发生在古长安。撮其要者:户县甘亭的《甘誓》,标志着夏初军(刑)法的产生,而所谓“禹刑”三千,则在“夏有乱政”后方问世;西周的《周礼》②、《九刑》③、《吕刑》④皆在镐京起源。当时长安已有系统的普法教育⑤。商鞅挟《法经》入秦,在栎阳徙木立信,垂法而治,遂使“秦国大强,诸侯畏惧”。商鞅虽死,秦法不废。“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1]自古多传商鞅改法为律,纵然有学者对此曾提出质疑[2],但在秦地发生当毋容置疑。建都咸阳的秦王朝奉行法治,“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使“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终成秦法之一统天下。刘邦在灞上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秦法。”汉相萧何“因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而“攈樜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明代李善长评之:“历代之律,皆以《九章律》为宗。”嗣后又有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朝仪(傍章)、张汤作《越宫律》、赵禹制《朝律》,总计六十篇统称《汉律》,亦皆出自长安。惠帝废秦《挟书令》,文景废肉刑,董仲舒引礼入律并辑成《春秋决事比》、始创汉代之判例法,汉宣帝宣布“外儒内法”儒法合流,亦均发生于斯地。在长安,隋《开皇律》最终确定了笞、杖、徒、流、死这“后五刑”与“八议”之制,初步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盖隋亡而隋法不亡”[3]。史称“文物典章莫备于唐”,然《唐律》亦云:“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贞观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唐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永徽律疏》,更是中国现存最完整的古代法律解释。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对五代各国及宋代的刑法典名称与立法技术都有重大影响,⑥明清刑律基本是《唐律》的翻版。顺治元年,宝鸡人党崇雅以刑部左侍郎身份建议清廷暂用《明律》,被顺治采纳 ,遂奠定了清代法律之基础⑦。庚子之变后,西逃的慈禧太后在西安发布诏书,启动了清末变法修律,对中华法系终结,中国法制走上现代化,亦具肇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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