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度红花榜丨北京互联网法院3篇论文在市委宣传部“我与版权共成长”征文中获奖
为落实中宣部国家版权管理局关于著作权法普法宣传推广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版权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激发版权保护从业者的工作热情、鼓励和促进版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版权局)主办,首都版权协会承办、组织了“我与版权共成长”征文活动,面向社会征求有关文章。
接到活动通知后,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组织论文、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文章征集阶段工作结束后,主承办单位组织业内专家,经过数次讨论、审慎评审,最终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北京互联网法院有3篇文章获奖。李昕豫撰写的《“混同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获得一等奖,孟丹阳撰写的《避风港规则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限制适用》获得二等奖,刘承祖撰写的《如何依法提供无障碍电影——以第三次修正为视阙》获得三等奖,占到全部获奖总数的50%。
一等奖
《“混同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李昕豫
●内容摘要
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下,网络直播表现出强大的传播优势。但网络直播具有随意性与瞬时性,在未取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通常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在认定侵权责任时,网络主播向公众提供内容的实时传播行为属于直接侵权基本无异议。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深入融合,直播平台商业结构呈现出复杂化趋势,经营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出现“混业经营”业态。当下,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承载线上直播活动,同时也加强了对平台用户的合作与监管,特别是与营利性较为明显的主体开展合作推广,实现在经济层面的互促共生。此时,直播平台不只作为“局外人”提供保障服务,而是主动参与到经营活动中。进一步讲,日渐多元的经营模式表明我国市场主体活力迸发,互联网经济发展强劲,但互联网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新经济与版权保护平衡发展下,构建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律的版权治理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需要重新审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在认定“混同型”网络服务服务提供者责任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
二等奖
《避风港规则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限制适用》
孟丹阳
●内容摘要
面对新类型复杂化场景下的网络服务,传统“一刀切”的方式来适用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规则显得机械和僵硬,难以适应平衡数字经济社会下著作权保护与网络服务行业发展的司法新需求。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新的经营模式、服务业态、传播方式的不断发展,重新审视“避风港”规则,特别是在新型网络平台不断扩张下考量对避风港规则进行限缩适用具有现实意义。在以“注意义务”为核心的归责体系中,过错的判断尤为重要。网络侵权中“应知”过错的裁判,应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水平、网络服务类型、权利客体情况以及行为类型等方面来确定具体的合理注意义务。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了与其服务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则构成“应知”的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等奖
《如何依法提供无障碍电影——以第三次修正为视阙》
刘承祖
●内容摘要
为更好地与国际条约衔接,保障阅读障碍人士平等的文化获取权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中合理使用部分扩充了无障碍化作品的来源,由此前的单一文字作品拓展到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我国无障碍电影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本文依托《马拉喀什条约》规范,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为视阙,探析我国无障碍电影的受益人范围、合理使用的内涵及构成要件,以及相关侵权责任问题,寻求《著作权法》视阙下依法提供无障碍电影的路径,以实现版权保护与阅读障碍人士权益保障的平衡。
供稿:孟丹阳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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