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6期·构建高校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探析
[出处] 教育教学论坛_2022年第16期
[关键词] 资助育人;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
[作者简介] 顾涵婷(1995—),女,上海人,硕士,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处助教,主要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2)16-0185-04 [收稿日期] 2021-07-22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庄重宣布中国已经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这意味着如今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已经不仅仅要从物质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更重要的是通过资助引导帮助学生成长成才,达成育人效果。作为“三全十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资助育人是高校实现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的重要环节。因此,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探索构建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是有效实现资助育人教育目的的重要内容。
一、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的内涵与意义
(一)主体责任意识的含义
人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人的自主性、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的发挥,拥有主体性意识的学生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更倾向于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更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困难,愿意从自身出发解决问题,并非依赖于他人施以援手[1]。责任意识则可以被解释为责任主体对自身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认识与理解,包括主体能否意识到自己有责任、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以及是否能够坚持履行责任等[2]。从接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角度看,具有主体责任意识的受助学生更愿意积极主动建构自身与外界的联系,并倾向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现实困境。例如,主动报名参加勤工俭学或者积极主动参加各项专业技能实践活动,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升自身专业能力等。在这一过程中,受助学生的主体责任意识在其由接受资助到主动创造的这一过程转变中得到体现,并在产生主体责任意识、承担责任,最终通过自身努力解决问题的这一过程中完成自我价值的实现[3]。
(二)構建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的意义和价值
在高校资助工作层面,构建受助学生的主体责任意识是实现资助育人的有效途径。传统的保障型资助模式中,资助学生仅仅作为一个接受者,接受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这解决了贫困生物质上的窘迫却无法达成育人效果。构建学生主体责任意识是以受助学生为主体,不仅关注学生的物质生活,更关注学生的个人发展,保障贫困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同时,使其能够拥有追求个人目标的能力与机会,引导受助学生从一个接受资助的角色转变成为一个有能力为自己主动创造机会的角色,主动创造自我解困的机会,更好达成高校立德树人、资助育人的双重教育效果。
在受助学生层面,构建受助学生的主体责任意识,能更好地帮助学生完成自我价值的实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于受到其艰苦成长环境的影响,在人际交往、社会适应性等综合能力方面与非贫困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大学生活中更倾向于展现出被动、封闭的姿态,从而导致其失去很多锻炼能力,改变自己的机会[4]。在资助过程中,主体责任意识能够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使其能够意识到唯有依靠自身努力才能真正走出困境,同时营造积极健康的心理氛围,消除阻碍贫困生个人发展的不良心理因素,使其能够拥有更强大的能量对抗消极心理。
在社会层面,构建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能为社会输送更优质的人力资源,完善社会人才储备。贫困生是社会发展的巨大人才储备库,每一位接受国家资助的贫困学子有接受资助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而这个义务就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贡献自己的力量[5]。树立主体意识的学生,拥有更积极的心理,能够抓住更多发展自己的机会,也就更容易成为社会需要的优质人才。
二、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不足的表现
在如今高校多元化的资助模式中,愈发全面的资助项目能够更加精准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缓解经济压力。在各种资助政策扶持下,一部分学生在国家资助的激励下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接受资助的助力转化为激励自身前进的动力,另一部分学生却没有能够很好地构建起受助学生的主体责任意识,将国家给予的资助当作理所应当,未能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这份资助背后所代表的希望和价值,也因此表现出故步自封、消极的生活状态,不愿为改变现状付出努力,未能实现从接受资助到主动创造的角色转变。
(一)学习动力不强
学习方面,缺乏主体责任意识的受助学生通常会表现出学习积极性不强、学习动力不足的现象。国家助学金在发放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陆续出现受助学生因休学、退学等退出学校正常学习活动而停止发放等情况。获得资助后,一部分学生确实能够依靠资助政策的帮扶,激励自己勤奋学习,砥砺前行,在各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贫困学生未能在学业成绩、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取得相对较优的成绩,国家及学校给予的资助未能有效激励这部分贫困学生达成学业精进、能力增强的育人目的。
(二)诚信与感恩意识不足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方面,有少部分受助学生在接受资助后不仅没有凭借自身努力勤奋学习,反而放松对自己的基本要求,享受着国家帮扶政策,却做出违反校纪校规的违法乱纪行为。以上海电机学院为例,在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的困难生中,有部分学生在助学金发放期间因受到校级处分不再享受助学金的发放资格,而在取消助学金资格的受助学生群体中,考试作弊以及旷课是其处分的主要原因。虽然未能自觉约束行为规范的贫困学生占贫困生比例不高,但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部分受资助学生诚信意识及感恩意识的缺乏。
(三)自我解困意识欠缺
自我解困方面,具有自我解困意识的贫困学生能够在正确认识自我的基础上,调动自身内部力量去获取资源以达成解困的目的,自我解困意识也是学生主体责任意识构建的一个条件。例如,勤工助学便是学生自我解困意识实现的途径之一。国家政策规定,在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然而仍有相当一部分的贫困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的意愿水平较低,未能将自己作为自我解困的责任主体,缺乏一定的自我解困意识。
三、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不足的原因
(一)高校以无偿资助模式为主
目前,以奖、勤、助、贷、减、缓、补为主要内容的高校资助模式中,各类奖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及国家助学贷款都是以学生作为资助责任主体的资助模式,资助过程和资助结果都与学生存在紧密联系。例如,奖学金对受助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校行为规范、科创能力、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各方面都提出一定要求,在校学生中的佼佼者付出自己的意志努力才有可能获得,而勤工助学是学生需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花费个体本身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换取的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则是由学生作为借贷人且由学生自己承担偿还义务的资助项目。与奖学金、勤工助学及国家助学贷款相比较,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学费缓缴、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中,学生自身承担相对较轻的义务和责任,只要学生经过审核确认家庭经济困难,事实无误且符合相关资助条件,通过申请就能获得相应的补助。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学生并不需要花费自己的意志努力就能轻而易举获得相应的补助,其获得补助后的责任意识也就相对不足。主体责任意识的缺乏,容易导致学生无法产生相应的感恩意识,无法意识到获得资助后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无法认识到这份资助背后承载的希冀和激励,而仅仅只是认为因为自己家庭贫困,所以获得资助是理所应当的。
除此以外,不劳而获的资助方式,使得学生更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依赖于学校的无偿资助,形成“等、靠、要”的思想,不愿意付出努力,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战胜磨难,从而也就无法实现资助育人[6]。无偿资助模式下,物质资助解决了困难学生学习上的后顾之忧,相应地,部分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的缺乏导致贫困学生的心理脱贫工作成为资助育人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贫困生消极心理阻碍主体责任意识的形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资本是构建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的重要条件。部分受助学生在接受经济资助后,能够保持积极的心态,正视自身贫困,利用所得资助刻苦学习,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各类奖学金等荣誉。然而,另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比其他非贫困生,更容易产生自卑、敏感以及人际关系焦虑等心理问题,难以形成积极的心理品质,从而直接导致其学业、就业以及人际交往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7]。由于贫困生的心理问题往往具有较强的文饰性,相当一部分学生受限于自身经济条件对其产生的心理影响,担心贫困生的身份会为其带来负面标签,害怕同学会因此疏远轻视他,于是保持着自卑敏感的心态,隐藏自己的真实经济状况,有意识地掩饰自己真实的想法和家庭状况,从而难以构建贫困生的主体责任意识。
(三)资助育人活动反馈机制不健全
目前,高校针对贫困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开展了资助诚信教育主题、资助征文、资助优秀典型案例评选等一系列资助育人活动,以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与励志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校资助部门人员配比不足,事务性工作繁重,贫困生个人信息敏感等,资助育人活动难以在全校范围内推动,形成校园资助育人文化。资助育人活动在下发活动通知、学院评选上报、校级公示上报到最终获奖结果公布这一过程中,往往认为将评选出来的材料报送上级就代表资助育人活动的结束,反而忽视了获奖结果公布后的育人反馈机制。育人反馈机制的缺乏,导致资助育人活动所预设的教育效果可能只产生于参与活动的这一部分学生,而对于其他没有意愿参与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资助育人活动的育人效果则难以体现,此类学生的主体责任意识也就相对匮乏。
由此,以无偿资助为主的高校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极的心理因素以及不完善的资助育人活动反馈机制,是造成部分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不足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原因,通过何种途径改善高校资助模式,完善育人活动反馈机制,让贫困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正视贫困,摆脱消极心理,树立自强自立的心理特征,是高校资助工作者所要解决的问题。
四、构建受助学生主体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发展型资助模式,构建学生主体责任意识
构建学生主体责任意识离不开学生资助工作者的引导与教育。在无偿资助项目的申请过程中,资助工作人员可以有意识地进行相应的责任意识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以及诚信教育,等等。通过加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社团、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或者各类专业实习活动的机会,锻炼贫困学生的适应能力,鼓励学生通过自我解困实现精神脱贫,使其意识到接受国家资助并不是简单的物质帮助,而是国家希望通过这种帮助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促使其勤奋学习,以更加完善的自我发展回馈党和国家对其的帮助,促进保障型資助逐渐向发展型资助模式的转变。
(二)结合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构建学生主体意识
贫困生经济上的问题可以通过物质帮扶给予解决,但是贫困生的心理贫困却难以通过单纯的物质资助给予解决。因此,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过程中,学生资助工作者需要更多地学习心理学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及时发现贫困学生内心存在的压力与顾虑,并有针对性地利用心理学相关知识解决学生心理问题。高校可以为资助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教育相应培训课程,通过定期的学习,相关人员了解贫困生的心理,从而能够更有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进行资助与育人的结合。
(三)健全资助育人活动反馈机制,扩大资助育人效果辐射范围
资助育人活动能够使参与活动的学生切身体会到自己所接受的国家资助背后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更好地构建资助学生的主体责任意识。因此,资助育人活动效果的体现不应只停留于活动开展与参与的过程中,教育的对象也不应只局限于参与活动的这一小部分受助学生群体,更应将资助育人活动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在广大受助学生群体中进行反馈,树立优秀的励志典型,充分发挥榜样力量,扩大资助育人效果的辐射范围,从而使未参与活动的学生也能从与自身家庭经济条件相类似的朋辈中获得精神的鼓舞,向优秀典型学习,构建自身的主体责任意识。学校可利用校园公众号和校园网等媒体宣传,利用文章推送受助学生的先进事迹,将优秀典型的优秀品质潜移默化进入其他学生的思想中。
結语
构建学生主体责任意识是高校达成资助育人工作成效的有效途径。目前,高校以无偿资助模式为主的资助体系、贫困学生存在消极心理以及不完善的资助育人活动反馈机制,导致部分受助学生责任主体意识不强,阻碍高校实现资助育人。因此,调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积极性,摆脱无偿资助模式产生的不利影响,促进向发展型资助模式转变,有助于构建受助学生的责任主体意识,从而达到资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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